2025 年 10 月,杭州市某区法院委托我中心,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落款处指印进行同一认定,明确是否为借款人王某某(杭州户籍)所留。送检材料:标称日期 2024 年 9 月的借条原件 1 份(检材指印,红色印泥捺印,局部模糊);王某某十指指印样本 1 套(标准捺印,纹线清晰)。鉴定过程:依据 SF/T 0142—2023 规范,经显微观察、图像增强、特征比对,检材指印为右手食指所留,纹线流向、弧度与样本一致,检出9 处稳定细节特征(起点、终点、分歧点等),位置、形态完全吻合,无本质差异。鉴定意见:借条落款处指印是王某某右手食指所留。该意见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,获法院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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