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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黄浦区房屋买卖起纠纷,合同上的签名竟非本人所写

#genegle 2026-09-18 09:21 8 Views 预览

2016年,上海黄浦区一套房屋的买卖出了岔子。买卖双方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卖方是一对父子「董XX」。买方依约缴纳房产税后,卖方却反悔不配合过户。庭审中父亲一方辩称:交易全程经中介居间,儿子从头到尾没出现过、毫不知情,合同应属无效。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,关键就落在落款处「董XX」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写,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笔迹鉴定。

鉴定人先检验检材签名:黑色墨水笔书写,速度较快,运笔自然,未检见摹仿迹象,具备鉴定条件。随后按检材签名的书写速度提取样本——既有董XX在法院《谈话笔录》上留存的签名,也有其在鉴定机构现场书写的实验样本。鉴定依据《笔迹鉴定规范》(SF/Z JD0201001-2010)、《文件鉴定通用规范》(SF/Z JD0201002-2010),借助放大镜、体视显微镜等仪器比对检验。

比对发现: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书写风貌特征不符,且在相同单字的写法、笔顺、运笔、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,差异点价值高,特征总和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。鉴定意见明确:合同上需检的「董XX」签名不是董XX本人所写。法院采信该意见,判决解除买卖合同,卖方返还已收房款,并赔偿买方损失及中介服务费。

笔迹鉴定看的是一个人长期书写形成的稳定习惯——运笔、连笔、搭配比例这些下意识留下的细节,而不是「写得像不像」。这起纠纷也提醒大家:房屋等重大财产交易务必本人到场亲笔签署,确需代签的应有书面授权,否则合同效力容易起争议,真伪只能靠鉴定还原。


参考来源:司法行政(法律服务)案例库——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名鉴定案」(中国法律服务网 12348,alk.12348.gov.cn,鉴定完成日期 2017-03-27)。
说明:文中鉴定依据引自《笔迹鉴定规范》(SF/Z JD0201001-2010)与《文件鉴定通用规范》(SF/Z JD0201002-2010);案例当事人称谓、时间、鉴定意见均依案例原文,未作增改。

免责声明:本文案例引自公开案例库,人物均为案例原文所用称谓,内容仅用于科普展示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论。实际鉴定意见以正式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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