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字辨真伪,笔迹鉴定化解贷款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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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郑某某在平阳县城东公社北门头杆桥牌坊边有两间平屋,因家庭生活异常困难,决定将自有的房屋出卖。1985年1月15日,将此屋连地基全部出卖给原告,屋价为叁仟元正。原、被告签订《立卖契约》,契约约定:被告自愿将自有房屋连地基的所有权全部归原告所有。
此后,原告将该房屋当做仓库使用。2000年6月,原告一家人前往辛集市经营手机生意,直至 2012年10月 才回到平阳。
回来后原告发现:原本归属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拆迁,且在安置时,被告侵占了原告所应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。而被告此时不认可当年签订的《立卖契约》,原告遂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。
为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:日期为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」的「房屋卖尽契」中,卖屋人栏「郑金玉」签名下处的指印,是否郑金玉所留。
检材为用黑色软笔书写在宣纸上的《立卖契约》。由于年代久远,纸张褶皱已起毛;在卖屋人栏「郑金玉」签名下方留有红色残缺指印一枚,遗留部位仅为指印的指尖部位局部花纹,且指印色料部分脱落、纹线较模糊——这样的检材条件,直接比对几乎无从下手。
本次检验参照适用司法部《指印鉴定规范》SJB-D-1Ⅷ-2003 规定的操作要求进行鉴定。
① 检材的显现与固定:先对检材进行修复平整去毛处理,再采用不同角度、不同光源显现,并结合 Adobe Photoshop 处理(含荧光显现处理)。经处理后,原本模糊的纹线变得较清楚,细节特征稳定,具备检验条件。
② 样本的检验:样本为黑色印油指印,指印上半部至指尖花纹反映比较完整、纹线较清楚,细节特征稳定,具备比对条件。
③ 比对检验:将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进行逐个比对,发现其右手食指指印指尖部位在纹线流向、形态上均相符;细节特征的布局、特征排列、间隔线数、数量等均相吻合,并在其相应部位找到相同的细节特征 12 个。
老旧文书上的指印,往往同时面临三重困难:载体老化(纸张褶皱起毛)、印迹残缺(只留下局部花纹)、色料衰减(部分脱落导致纹线模糊)。本案的价值在于:鉴定人没有因"检材条件差"就直接放弃或草率下结论,而是先通过无损的显现与图像处理把检材"救"到可检验状态,再进入严格的细节特征比对。
需要说明的是,案例原文未载明本案的裁判结果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,故本文不作评述。
指印鉴定遇到"看不清"的检材时,通常按以下思路推进:
① 先显现,再检验。常用手段包括对载体进行平整、去毛、修复等物理处理;采用不同角度、不同波段光源(含荧光显现)增强纹线与背景的反差;必要时借助图像处理软件提升纹线清晰度。目的是在不破坏原件的前提下,让纹线与细节特征达到可检验、可比对的状态。
② 再作特征比对。比对并不只看"像不像",而是系统检验纹线流向、形态,以及细节特征的布局、特征排列、间隔线数、数量等,判断这些相同点是否构成"其他人所不能重复出现"的特殊本质。
③ 综合评断。由相同点的数量与质量总和判断是否达到认定同一的依据。
提示:老旧契约、地契、收据等文书是很多纠纷的关键证据。保存时尽量保持干燥平整、避免折叠摩擦;指印处不要自行擦拭、沾水或描补;一旦需要鉴定,应将原件提交给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,由专业人员作显现与固定处理。
参考来源:司法行政(法律服务)案例库——「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29年前宣纸上残缺模糊指印的鉴定」(中国法律服务网 12348,alk.12348.gov.cn)。
说明:文中规范编号依案例原文标注;案例原文未载明裁判结果,故本文不作评述。
免责声明:本文案例引自公开案例库,人物均为案例原文所用称谓,内容仅用于科普展示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论。实际鉴定意见以正式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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